1. 【工作日的规定】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编者注:行政处罚法中的“十五日”、“九十日”为自然日,工作中注意区分。
2018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文中对“日”“工作日”的规定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工作日”的规定。
2.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的期限】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 【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者注: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5.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的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编者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意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6.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编者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与上位法违背,将修改)
7. 【通知听证时间地点的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8. 【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9.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上交期限】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10.【行政处罚的追究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编者注: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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