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如无特殊情况应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立法法》第七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处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系基本法律,此种情况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不没收,属于减轻处罚,应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及程序。
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善意当事人”
出处:《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条件:作为销售者,应当从质量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验收义务,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标识。
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已公告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仍然进行销售的、在进货时收受供货者贿赂的等情况视为明知。
处理情况:从轻处罚,即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
或减轻处罚,即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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