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应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

江苏省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江苏C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CH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CX公司与CH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法律关系,CX公司的前期介入服务以及管理活动均是接受CH公司的委托而实施的,即使合同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签订并经过专家审定程序和***职权部门确认,也不因此改变合同的性质。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在处理上不应突破基本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信任而签订的,本案中,双方实际已经产生矛盾,在合同的实施中甚至还存在互相攻击的情况,信任已经不复存在,在此情形下,如果仍然不允许双方解除合同,显然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也不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初衷适。因此,原一、二审法院将双方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不仅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用《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也并无不当。

从合同的主体来看,CX公司主张住宅出售以后,因为服务的对象发生了变化,那么合同的相对方也相应发生变化。该主张显然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首先,CX公司是接受CH公司的委托来实施服务和管理行为的,相对于业主而言,CX公司是CH公司的代表,服务结果实际上也是由CH 公司来承担。因此,业主只是服务的兑现,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其次,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双方只有本案的双方,并没有业主委员会介入,也没有其他人来主张权利,即使已经 来主张权利也会缺乏合同依据。

服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如果要解除合同,也只有本案的双方才能提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选取物业公司在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对法律关系的确定。

商品房一旦卖出,只有业主大会才能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方反而不能提出解除,相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如果物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就会无法解除,就会产生委托他人完成的一定 行为,即使不满意,仍然不能更换受托人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委托方与受托方权利失衡,对于委托方产生的风险是极大的,明显不合常理的,《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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