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以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行为。此处的***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此外,***行为还包括***代理人的行为和***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账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反补贴税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打击商品倾销违法行为行为
1、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倾销进口外国商品和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征收进口税之外,倾销进口商品时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执行反补贴法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根据补贴金额征收。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是使补贴商品失去人的因素的竞争效力。出口国补贴出口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将会上涨,从而抵消其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其竞争力,阻止其低价竞争或在进口国市场倾销。
如果经审查确定反补贴税的终止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赔偿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履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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