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害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认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6日讯 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今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阿萍公公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侵犯名誉权 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小区微信群是为了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阿秀、阿萍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应当与小区居民生活相关,文明用语,礼貌用语。但从俩人在微信群里发表的内容看,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阿萍赔偿阿秀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还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什么是侵害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认定)

  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人人都有麦克风”,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自身权利的边界即义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也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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