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专项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法律法规和安置计划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其上级组织作出专项报告;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军官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未转换等级军官的退役安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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