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答辩人(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 *****,电话:***。
答辩人就贵院转送的案号为(2021)黔0103民初***号《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现针对该起诉状的内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故被答辩人的转账为赠予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
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双方是经朋友介绍在2017年认识的,之后两人正式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答辩人认为当时两人在恋爱期间,各种花销都是混在一起的,并且被答辩人为了追求答辩人经常转钱给答辩人,这种行为是男女朋友间为了示好的赠予行为,之后两人也的确在一起了,这种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是属于一种不可再撤销的行为。故被答辩人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并没有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赠予关系,且已经交付,不能再撤销。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总共为**元,并且其中转账都是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并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答辩人统计了所有的转账凭证总共只有****元,且都是在双方恋爱期间转账的,虽然其中有几笔答辩人说了要归还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双方之前并不认识,加上在经济实力,社会阅历以及年龄上都是相差巨大,之后双方在一起的男女朋友关系,足以说明当初被答辩人的转账就是想追求答辩人,是一种赠予,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还应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意。明显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并没有借款合意,被答辩人也是才和答辩人刚刚认识,并没有理由借款给答辩人,加上之后系男女朋友关系,相互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被答辩人提交了的转账记录以及少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同时,转帐几乎都是双方在一起进行了花销,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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