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从无罪案例看贪污罪的刑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疑罪从无原则也逐渐得到法院普遍执行,在部分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对被告人行为适用了合法性推测,从而得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这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成果。实践中,常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无法证实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二)证人证言为主,在案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
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对这贪污罪的刑事证明标准进一步予以说明。
(一)无法证实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无罪案例:王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甘11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通话录音只是二人通话的一部分,明显缺乏完整性,无法确定通话的真实内容。且未提取录音原始介质,侦查机关的提取说明与录音提取过程不一致。录音鉴定过程中亦未调取原始介质,只对王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进行了鉴定。通话录音及对录音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原判认定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王某某关于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成立,该上诉意见应予采纳。
(二)证人证言为主,在案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
无罪案例:杨某甲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吕刑终字第431号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鉴于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的七起贪污和三起受贿事实,原审被告人杨某甲自始至终全部否定,指控其有罪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证人证言,除此之外,鲜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支持,且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陈述不一致,证人与证人之间陈述亦出现不一致和矛盾的情形。且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均无一名证人出庭接受庭审质证,使得证词的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证据难以达到唯一性、排他性和客观性的基本要求,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据此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时正确的。
总结:
通过对涉及贪污罪的案件进行检索,笔者对贪污罪的裁判特点具总结如下:
1.无罪判决少。
2.诉讼成本高,一审即判无罪的裁判仅有两个且检察院均抗诉,其他无罪案件则主要是二审和再审才最终作出无罪裁判,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是极大的成本消耗;
3.对“非法占有”的认定阐释不同,有的法院围绕“非法占有”是以客观行为认定犯罪行为不存在,有的则是以客观行为认定犯罪主观不存在。
4.疑罪从无原则得到法院普遍执行,在部分裁判文书中,法官主动对被告人行为适用了合法性推测,从而得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较之以前仅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更为进步,也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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