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二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二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二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二限位孔内滑动;
第三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三连接件位于所述第三限位孔内,且所述第三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三限位孔内滑动;
第四连接件,至少部分所述第四连接件位于所述第四限位孔内,且所述第四连接件能够在所述第四限位孔内滑动;
齿轮组件,位于所述容纳腔内,且所述齿轮组件转动连接于所述第一壳体上;
活动杆,至少部分所述活动杆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活动杆滑动设置于所述容纳腔的内壁上;
第一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一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一侧,且所述第一齿条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以及
第二齿条,位于所述容纳腔内,所述第二齿条啮合于所述齿轮组件的另一侧,且所述第二齿条通过所述第四连接件固定于所述活动杆上;
左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左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右推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二连接件;右拉开门方式安装智能锁,卸下所述第四连接件和所述第二齿条,且卸下所述第三连接件。
上述权利要求1中,通过补充描述四种不同开门方式需要分别去除的技术特征,使技术方案更清楚、完整。
涉案专利虽然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记载了针对四种不同的开门方式在安装智能锁时推拉模块应当卸下的连接件和齿条,对于实现各种开门方式不存在任何歧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够清楚、完整,存在共同必要技术特征与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混同的问题。
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无效案,探讨了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多个并列选择性技术方案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时,如何清楚、完整地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列表的方式区分出共同必要技术特征和选择性必要技术特征,并通过逻辑关系将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层级划分,从而使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确保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其次考虑“简要”,才能避免权利要求存在瑕疵,进而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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