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吸收资金的名义,但是仍然向社会公众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义务(即还本付息)相同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何为非法呢,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表现形式是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而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虽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但借用合法的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要从形式上判断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还要从实质上看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审批范围和项目。
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向社会公开宣传。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或者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第1款第2项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再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的是公众存款。“存款”就是具有回报的一种行为,即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第1款第3项规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可见,行为人如果单独向一人或某几个人无偿取得款项的行为就不符合公众存款的行为。
第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吸收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且具有不特定性,也就是说,投资者都不固定,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或者增加,不是以实际吸收到的人数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第1款第4项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行为人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故意。只要行为具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可能从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手段即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176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以上规定处罚。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合法经营,避免非法犯罪的行为发生。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具有合法的贷款或者民间借贷行为,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厘清犯罪行为和正常经营行为,保证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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