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4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装饰公司检查时,发现10多个小区的业主名册,涉及个人信息6969条,另有3档案卷的名册整体打包未拆封清点。据了解,业主名册系6年积累,用于推销装修业务。该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警方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过对线索的排查,警方发现,买卖信息的被告人丁某某系某房产公司的离职员工。2020年4月底,丁某某在担任某房产公司小区车位销售人员时获得该小区业主名单,并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某某装修公司的杨某某,其中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屋编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1100余条。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温州市某业务服务中心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2月31日,人民检察院对丁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8日,人民法院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6000元。
【律师说法】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成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滋生电信网络***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只有筑起筑牢公民信息的防火墙,织严织密全面守护的法网,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治力度,才能有效避免公众遭受侵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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