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种类包括(不起诉的种类及具体规定)

“立案后未逃避侦查”不起诉案的10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所称的无限追诉期限。

从法律条文中即可知,若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而是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诉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的规定。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侦查机关将立案后长期未处理的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检索了“不起诉决定书”,再以关键词“未逃避侦查”或“没有逃避侦查”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得146份文书,经人工阅读和筛选,去除重复案例、追诉时效内未立案等情形,最终获得有效文书114份。

通过对114份有效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对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未逃避侦查情况下,检察机关以“诉讼时效已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认定情形归纳如下。

第一大类:侦查机关立案后未采取强制措施

情形1:侦查机关立案后未开展实际侦查活动

典型案例: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案 朱某甲等五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3年2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被一群年轻人闯入,对家中电视机、电器、门窗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物品损失价值为25491元。2013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将范某甲列为该案嫌疑人。2020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后确认,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4日对范某甲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后,并未及时调查取证,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范某甲也没有逃避侦查,时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范某甲不予起诉。

情形2:侦查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到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9号案 朱某甲等五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因林地权属纠纷,嫌疑人朱某甲等五人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8月14日将被害人潘某某在林地中种植的桉树苗砍伐毁坏、护林房推到拆除。经鉴定两次被毁坏的树苗价值73123元,护林房价值8530元。

武鸣县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8月1日、2011年8月17日立案侦查后,进行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现场调查、价格鉴定等工作,但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丁、朱某戊案发后至2017年期间没有逃避侦查、没有再犯罪。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甲、朱某丁、朱某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

情形3:侦查机关立案后锁定犯罪嫌疑人,但未实施抓捕也未进行通缉

典型案例:金检公刑不诉[2020]7号案 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1998年9月29日,因车辆维修问题嫌疑人黎某与被害人覃某发生矛盾纠纷,最终导致肢体冲突。冲突中黎某持***将被害人覃某左颈、左后耳和左上臂砍伤,经鉴定左颈部损伤构成轻伤。

2007年10月26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黎某甲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传唤到案,2020年4月8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该案立案侦查后,黎某并未被列为通缉人员进行通缉。黎某2000年开始在广东省珠海市环卫站工作至2019年5月被传唤时,一直使用真实身份在机场工作,2016年还被列为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黎某被立案至移送审查起诉十二年间,虽长期外出务工,但其行为没有逃避侦查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侦查的事实。

最终检察院决定对黎某不予起诉。

情形4:侦查机关立案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后侦查机关仍未对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案 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

2001年9月28日,嫌疑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等多人一同吃宵夜。后因琐事,何某甲伙同何某乙、何某丙、宋某某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伤属于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并于2007年1月检察院对何某甲批准逮捕。

但何某甲一直未归案。宋某某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8月,何某甲在家里收到公安机关的敦促投案通知书,同年9月20日归案。2019年11月18日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查明,2001年案发后,何某甲外出东莞、广州、肇庆等地做工。期间何某甲只知徐某某被他们四人打伤,各自家里人也都拿了钱去给徐某某治疗,并不知道徐某某伤得如此厉害以致严重残疾。因此其每年春节前照常回家过年或者清明节前回家扫墓。

不起诉的种类包括(不起诉的种类及具体规定)

2007年9月何某甲回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共同生育了几个小孩。2008年元旦起至2011年在肇庆市区开饭店经营餐饮。2011年3、4月起回家后一直在家经营饭店大排档至2019年9月20日被抓获。

期间,何某甲曾经于2006年6月21日、2008年12月26日两次到周陂派出所办理过身份证事务。对自己与宋某某、何某戊、何某丁三人因致人重伤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不知晓,对自己于2007年1月被本院批准逮捕以及宋某某因此被判刑亦不知情。

2019年8月,何某甲在家里收到公安机关的敦促投案通知书后,并未因此而潜逃,因妻子即将临产而决意待妻子生产后再去投案。结果2019年9月20日何某甲在家中被抓获。

到案后,何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得知被害人现状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经济赔偿刑事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158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检察院认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本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在何某甲没有逃避侦查行为的情况下,没有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抓捕到案,导致其到案时距案发已过去将近十八年,已过最长十五年的追诉期限。

最终决定对何某甲不予起诉。

第二大类:侦查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但未继续追诉

情形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后侦查机关解除强制措施,未在继续侦查追诉

典型案例: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16号 刘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刘某某、江某某是夫妻,两人开设游戏厅为生。2012年2月以来,两人组织人员以打“捕鱼机”、“龙机”等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5万元。2013年12月4日,多人在刘某某、江某某开设的游戏厅中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1月2日,刘某某、江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14年1月2日将刘某某、江某某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4年6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为,2013年12月4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江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且自2014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亦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诉措施,调取收集任何新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且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无限追诉期限,只适用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诉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情形6: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未解除强制措施,亦未在继续侦查追诉

典型案例: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08年11月18日13时40分许,陈某某驾车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11月18日本案案发。2008年12月17日临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陈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抓获到案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临漳县公安局十年间未变更过强制措施,未继续侦查。陈某某不具有逃避侦查的行为,该案已超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起诉。

情形7:取保候审期满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能及时补充侦查

典型案例: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13年11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轿车回家,行至白马洞大桥路段,车辆驶离机动车道悬于河堤,被南漳县公安局查处。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6mg/100ml。

该案于2013年11月2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2日,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4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从案发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已达五年之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五年内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本案刑种为拘役,最高刑为六个月,经过五年,不应当追诉。

第三大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未继续追诉刑事责任

情形8:侦查机关立案后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典型案例: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04年11月5日,为发泄情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多次闯入泰安市岱岳区某办公大楼内某公司内,将该公司办公室内物品毁坏。经鉴定物品损失共计5249元。

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于2005年3月25日以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决定撤销该案件。而22019年7月22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对该案重新立案,并于同年10月17日,对周某某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9月8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查明,刘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在2004年11月5日之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情形9:侦查机关审查后转为民事纠纷调处结案

典型案例: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05年6月10日,因琐事纠纷,钟某某纠集嫌疑人、黄某某温某甲等多人对陈某丁、陈某丙、陈某戊进行殴打。2005年10月,经法医鉴定陈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陈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陈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2005年11月,在全南县公安局的调解下,被害人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与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钟某某支付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另外再赔偿陈某戊费用2万元、陈某丙费用5000元、陈某丁费用5000元,三被害人表示不追究钟某某等人刑事责任。

全南县公安局在2005年办理该案时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案,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有关规定,未立案、未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民事纠纷调处办结。2020年5月27日侦查机关立案,并于同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2005年6月黄某某跟随钟某某将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等人打伤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无论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已过追诉时效。

且黄某某案发后一直在家未逃避侦查,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据此以民事纠纷调解结案,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

第四大类:侦查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因他罪追诉,但他罪审理中司法机关未对本罪进行处理

情形10: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已立案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未处理

典型案例:长双检一组刑不诉[2019]11号 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1999年8月26日晚,嫌疑人季某某在双阳区不夜城与赵某产生矛盾并被打后,便勾结栗某某、王某、袁某某等12人帮其打架。一行人携带***刺、镐把到不夜城门前,因赵某不在便把正在不夜城门前大排档吃饭的卢某某等人当成赵某的同伙,将卢某某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头部被打成重伤。该案被害人卢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侦查。

季某某作案后,于2000年4月14日逃往辽宁省沈阳市。2000年4月1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实施抢劫,于次日被抓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上园派出所对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讯问时,季某某曾二次供述和一次自书材料,供认其于1999年8月在吉林省将人砍伤的事实,但2001年3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仅就抢劫的事实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14年。

但处理抢劫案件时司法机关并未涉及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事实,2011年1月18日季某某刑满释放。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1999年作案的同案犯先后分三次于2001年1月17日、2008年12月29日、2014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但在此过程中均未追究季某某的刑事责任,也未上网对季某某进行追逃。

2019年4月22日,因该案季某某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3日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季某某于1999年8月26日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200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又犯新罪,其追诉时效中断,从新罪实施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其追诉时效期限至2015年4月16日止。

虽本案公安机关于2000年4月12日立案侦查,但季某某并没有逃避侦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条件。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例外情况

实践中需要注意特殊情况可能影响“立案后未逃避侦查”情形的认定,最为典型的即为被害人的信访、投诉情形。

比如在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案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该案于1995年5月7日案发,嫌疑人潘某等五人酒后与被害人甄某某、张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导致甄某某轻伤一级、张某某轻微伤。

侦查机关在2000年11月22日后(即立案后)未对潘某某及本案其他涉案人员、证人进行讯(询)问,亦未对潘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20年3月9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检察院以潘某某没有逃避侦查,但公安机关经过十五年未对潘某某追诉,认定该案已过追诉时效,对潘某某决定不予起诉。

但该案被害人张某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后发现潘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隐瞒自己在案发时拍打车门引发争执的行为,应当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

另外,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亲属自2001年开始长期进行信访,向甘肃省公安厅控告自己1999年5月9日在酒泉市清水镇被多人殴打致伤的事实,形成了潘某寻衅滋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延长。最终检察院撤了之前的不诉决定,移送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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