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不定期租赁合同
网友提问
小韩和小林是多年好友,小韩换工作后需要重新租房,小林正好有空房闲置,于是二人就口头约定了小林把房子租给小韩居住,月租2000元,并且约定在小林结婚之前都可以让小韩租住租期。就这样持续了1年,后来小韩和小林因故关系恶化,小林遂告诉小韩两个人从来没签过租赁合同,而且法律规定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必须要签书面合同,因此两人之间的租赁约定本来就是无效的,就要求小韩尽快搬走。那么,小韩和小林之间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到底是不是无效的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小韩和小林之间的租赁约定并不无效,而应当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小林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韩。
本案例中出租人小林和承租人小韩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根据上述法条,属于“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对于前一款“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并非是指租期超过6个月并且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即为无效,而是产生约定的期限不予承认的效果。此时租赁期 6 个月以上的合同,若能确定租赁期的应当视为定期合同;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707条是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规定。
不定期租赁合同最主要指的是在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租赁期限约定不明,而且在事后也不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为了既便利交易又保证交易安全,本条对租赁合同的形式作了以下几个层次的规定:
第一,租赁期限不满 6 个月的租赁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租赁期限较短的合同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不大,租赁物使用后变化也不大,租金也较少,租赁关系结束得快,证据不易失散。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分清责任,因此,不必要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二,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租赁期限长短来划分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考虑到租期长短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因为租期长的合同往往是租赁物价值较高,租金较多,对租赁物的使用消耗也多一些,如果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就有据可查,易于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并非导致合同无效,而是产生约定的期限不予承认的效果。法律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为了提醒当事人尽到审慎义务,重视合同的订立。但租赁期 6 个月以上的合同,若能确定租赁期的应当视为定期合同。在本法制定前,并未规定“无法确定租赁期”的情形下才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因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是否应一律将其视为不定期租赁存在争议。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的租赁或者是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建议落实书面协议的签署,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更明晰的书面依据,不要因小失大,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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