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尽管金健与建行瑞安支行就涉案房屋抵押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于该预告登记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普通债权人,且建行瑞安支行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正式抵押登记并无过错,故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建行瑞安支行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亦无不可。
案例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与王武甲、王文甲、杨健康、李葳、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宝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91号】
预告登记本质上是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预售人转移房屋请求权的物权化的一种表现,是具有一定物权效力的、对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担保。担保的效力体现在原不动产所有人仍有权进行处分,但该处分行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处分行为对预告登记权利人不生效,担保预告登记权利人在登记条件具备、或者所附条件成就及所附期限到来时能够取得预告登记不动产的抵押权。故预告登记并不能取得与抵押权登记一样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抵押权登记的,预告抵押登记予以失效,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后,方能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工行百大支行与王武甲、王文甲虽然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但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更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工行百大支行没有取得抵押权,故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简历
施乔律师:施律师执业方向为国有法律顾问与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商事诉讼,创业公司股权架构与控制权设计,基金设立与股权投资,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供应链金融架构设计与风险防范等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
戴费洋律师:戴律师执业方向为医药行政执法,不良资产清收、商事诉讼,股权与公司治理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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