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不良公司来说,他们总会规定一些不利于员工的规章制度,有一些公司规定职工每月只休四天,并且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其实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每月只休4天:不一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换算成月的话,大概就是每月休息4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才支付加班费,而只要安排了补休,那就是正常的,通俗来说就是,周六日可以不休息,但是在其他时间必须安排补休,补足休息时间,结合上一条,也就是说每月至少休息4天,不论哪一天都可以。
但是《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超过了这条规定,那么就属于加班,如果不支付加班费,那就违法了。
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加班时间每天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总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那么不论是否支付生活费,那就都违法了。
2、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不一定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可以不给休息,但是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3倍,但是不给休息,还不给加班费,那就违法了。
3、其他情况
其他具体的情况要视具体情况来看待,但是只要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就是违法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加班费、补休等等。
可凡事也是要看实际实施情况呢,违法的情况很多,但是维权并且维权成功的就比较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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