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准逮捕的
由**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呈捕的
犯罪嫌疑人谢*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市越秀区天河路**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请贵院依法调取20**年**月**日11时左右,办案民警在**市**区看守所提审谢*的审讯视频。
事实与理由: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谢*。谢*向辩护人反映:
20**年**月11日,办案民警等人到其仓库、档口进行搜查时,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没有当场清点、扣押。
20**年**月**日11时左右,办案民警到**市**区看守所提审谢*,并责令谢*签了**份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搜查证一份。
谢*在第一份法律文书上签名的时候,署名日期为:20**年**月**日,然而,办案民警要求谢*倒签日期,将“**”改成“11”,谢*不明就理,遂按照办案民警的要求为之,剩下的3张法律文书也是直接倒签为“20**年**月11日”。
由此可知,本案中,办案民警涉嫌非法搜查、查封、扣押,从而导致这些被扣押的证据具有非法性,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法应予以排除,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谢*时,依法核实办案民警在20**年**月**日11时左右那次审讯是否存在审讯视频;如果存在审讯视频,则请贵院予以调取,以便核实办案民警是否存在要求谢*倒签日期的行为。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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