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用工纠纷,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当劳动者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需要先通过劳动局下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劳动者与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劳动仲裁前置”。
其中,有一些劳动纠纷实行仲裁终局,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有劳动者可以起诉到一审,用人单位不可以起诉到一审,而只能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其目的是通过行政上的劳动仲裁裁决,减轻法院的压力,让劳动争议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通过行政裁决妥善解决,但弊端是有些案件要走完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才生效,到时维权的时间成本很高。
劳动仲裁的立案、举证、开庭,都非常接近法院。由于“禁止反言”规则的存在,劳动仲裁中双方发表过的意见,在后续的一审、二审程序中,都不可以随意推翻。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劳动仲裁”其实就已经是“决战”,双方发表的意见、提交的证据,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要重视劳动仲裁阶段,而不能寄希望于一审、二审再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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