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衔接问题)

受就业环境的影响,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接到了很多关于劳务纠纷的法律咨询,加上适逢毕业季,所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笔者将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方方面面展开详细的释法说理,帮助劳务双方建立合法合规的劳务关系。今天我们就从劳务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说起。

先看一个案例:员工张三于2002年2月20日通过了用工单位B公司的面试,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到B公司上班。此时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B公司于2002年4月1日之前(不包括本日)与张三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于2002年3月1日正式确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间即为合法。

情况二:B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与张三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张三3月1日才正式上班,此时劳动关系从3月1日起正式确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间即为合法。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衔接问题)

情况三:B公司于2002年6月1日才与张三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此情况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间即为违法。B公司需从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处需注意,只要正常上班满一个月之后还没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从超过一个月起至不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均需要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如果B公司一直不与张三订立正式合同,那么从2002年4月1日起至2003年2月27日止,B公司均需要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给张三,直到此期间内,双方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为止。

情形四:从2002年3月1日B公司与张三建立劳动关系起,张三均不同意与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在2002年4月1日之前(不包含本日),B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足额支付张三上班期间的工资。如果B公司至2002年6月1日还是因张三拒绝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此时B公司存在违法情况。与情况三一样,从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也需要双倍支付工资给张三,双倍工资期限也与情况二一致,从超过一个月起至不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并在给予赔偿之后,书面通知张三终止劳动关系。

了解了基本的案例情况,我们可以先对照案例,选一下自己曾经遇到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怎样的呢?

下面,我们看一下法条原文是怎样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间问题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用工单位超过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又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这就涉及一个新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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