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聊了商标异议的概念,明白了商标注册即便过了实质审查也不可大意,因为在公告期是可能遇到商标异议的。这周,知贾再跟大家分享一个不太常见但是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商标撤三。
什么是商标撤三?
首先我们来看法条对商标撤三的定义。
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具体来说就是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商标,都可能面临被撤三的风险:
1、连续三年不使用
2、没有正当理由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被撤三,该如何应对呢?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
当商标被申请撤三时候,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步入手来予以驳回,保护自己的商标:
一、收集商标使用的证据和材料
- 广告物品: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资料,比如杂志、报纸、电视等宣传资料,以及公司的宣传单或其他推广资料;
- 合同: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 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 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综上所述: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注意保存好以上这些商标使用的证据,对于维护商标的权益是很有必要的。
二、给出不正当使用的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
比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商标被申请撤三,则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予以驳回。
小结:
随着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很多人会把注意力放在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身上。这里知贾提醒商标持有人,一定要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积极的使用商标,并且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当遇到商标被撤三,尽量找专业的机构来协助处理商标被撤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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