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和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2)该变化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该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4)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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