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从忻府区奇村人王某诚(另案处理)处花费9200元收购72只活体野兔,在返回河北省行唐县途中,行经五台石咀检查站时被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收购的王某诚捕猎的野兔,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5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72只野兔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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