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感人的离婚答辩状(离婚被告答辩状)

​​案件已经调解结案,答辩状使法官了解到案件真实情况,做调解工作时不至于无的放矢,维护了答辩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及公公婆婆都极不尊重。答辩人于2014年11月22日与被答辩人结婚,期间夫妻感情并不和谐。在结婚买房时,由于双方家庭发生矛盾,导致在婚后被答辩人XX一直不尊重答辩人及父母,特别是答辩人的母亲。在生活中对答辩人的父母态度恶劣,经常在答辩人面前说婆婆的各种不好,在婚后从不称呼“父母爸妈”,只是用称呼“喂、哎”等代称,期间答辩人母亲多次住院也均未前去探视。在2016年6月16日孩子出生后,答辩人母亲来家帮助带孩子、烧饭等,却因发生口角,多次把婆婆赶出家外,造成家庭严重矛盾。在2018年初被答辩人提出新购房,答辩人并没有意愿进行房屋置换,但在被答辩人的强势下,为避免家庭矛盾,只能配合。

在2018年6月,XX又一次将在家帮忙的母亲赶出家门,答辩人请假回家协调处理,XX情绪激动,去厨房拿***进行威胁,在争执中,打碎厨房玻璃,造成答辩人手上多处划伤,并在手臂上留下6CM左右的划伤。此事件在答辩人内心深处留下极大创伤,但答辩人仍极力隐忍,以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

在此之后被答辩人看中的XXXX府新房开盘,由于资金并不充裕,双方原商定只是进行考察,并不购买。结果在当天摇号后,答辩人按原先约定拒绝支付定金并走出预约处。被答辩人在与父亲商量,强势单方决定由其父亲支付定金80万元并承诺须无需双方归还后,把答辩人唤回要求配合签字。答辩人一开始并不同意,在被答辩人的多次强势要求下只能妥协。至此答辩人彻底心凉,在家中长期没有地位被欺压,在买房这种大事上夫妻并不能进行沟通,只能听由命令,对答辩人毫无尊重,让答辩人深受打击。

双方矛盾期间,起初答辩人也试图与被答辩人沟通,希望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好好反思,看看之后如何调整生活,可长期强势的被答辩人并不愿意如此。上次事情发生之后没有多久,便叫来被答辩人父母与答辩人进行离婚的谈判,答辩人并没有离婚的想法,可是其谈判过程中争执激烈,答辩人一直在被指责,之后答辩人也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沟通,可每次沟通之后,伴随着的全部都是争吵,没有任何结果。为此,答辩人疲惫至极,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待遇,被答辩人甚至还请来算命先生,说答辩人被鬼上身,让答辩人在枕头下面放菜***,还要做法驱邪,以致答辩人担心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尽管如此,答辩人仍努力与被答辩人的沟通,由于被答辩人情绪极容易激动,导致沟通最后的收场都是争吵,答辩人被指责,所以之后对于被答辩人的指责,答辩人只能沉默,以到楼下抽烟等方式避免争吵,这也是导致双方无法共同居住的根本原因。

二、购房违约金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份感人的离婚答辩状(离婚被告答辩状)

对于XXXX府住房购买,在开盘摇号当日就互相商定,只进行考察暂不购买。却在摇号完成之后被强势唤回签字,答辩人并不同意进行购买,因在经济能力上并不具备购买的条件,但被答辩人承诺部分购房资金由其父亲出资,无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承担,不应浪费摇号名额,在不情愿之下且被答辩人父亲实际支付定金80万的情况下,答辩人只能配合签字,在后续由于原先位于XXXX园的住房未及时卖出,导致违约,并未成功购买XXX府的住房,被答辩人依旧在违约无法购买后欺骗答辩人可以托关系进行购买。答辩人对其强行售房的行为也不同意,但经被答辩人多次强势沟通后,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以及内心也并不希望被答辩人父亲出的钱被损失,同意出售,结果房子卖掉之后,被答辩人以托关系没用为由,不再提及卖房款的任何事项。售房导致答辩人、被答辩人还有小孩无处可住,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答辩人只能将小孩接至答辩人父母的2室的房子居住。在此事件中答辩人也伤心至极,认为对方已经开始处置资产做离婚的相关准备。故之后在被答辩人提出离婚后,答辩人也是答应的。购房定金80万已经由被答辩人父亲支付完毕,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都未问任何人借过款,不存在借贷的事实,不存在该项债务,故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

关于已经出售的XXX路X弄X号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按份共有房产,答辩人持有10%份额。该房屋出售后,全部售款约540万元,全部由被答辩人持有,离婚时应当按比例分割。

三、答辩人同意孩子由被答辩人抚养,但是抚养费价格过高,同意按每月2000元支付。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感情较好时,由夫妻共同抚养,期间有答辩人父母来买菜帮忙烧菜。在感情发生裂痕后,由于原XXX园的房子已经被卖出,故是居住在答辩人父母家,平时由答辩人和父母共同照料,双休日被答辩人会把孩子接走,并不是被答辩人说的答辩人漠不关心孩子,答辩人及其父母也在试图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答辩人同意由被答辩人抚养孩子,是因为被答辩人家庭条件殷实,被答辩人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以及生活环境,而答辩人目前仅与父母合住2居室,父母下岗在家,答辩人的工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工作繁忙,又身背债务,所以认为孩子由被答辩人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但被答辩人要求抚养费过高,超出答辩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了尽力给孩子提供有利条件,结合自己的收入情况,因此考虑每月按2000元支付比较适合。

鉴于被答辩人性格原因,答辩人主张对孩子的探视权,被答辩人应当保证每周都能探视,每月不能少于四次,每次不午少于一天时间。

四、车辆理应为夫妻共有。

夫妻名下车辆并不是全部由原告父亲出资,答辩人父亲给了答辩人牌照额度,旧车置换约7万无,答辩人母亲还拿出3万元现金支付,且车辆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且由答辩人日常使用,其保养,保险,维护等均为答辩人负担,故车辆不应当归属于被答辩人,而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并由答辩人继续使用更为适宜。

五、双方其他财产及债务。

婚姻期间,尤其在被答辩人怀孕之后,所有的生活开支均由答辩人支付。除每月按时给被答辩人转账外,日常外出消费均为答辩人单独支付,包括婚姻期间汽车的养护、孩子的抚养、房屋水电、物业费等所有生活开支,答辩人均通过工资或贷款部分承担。由于之前曾考虑购置XXXXXX府住房,答辩人曾经通过信用卡、银行和支付宝等进行小额贷款,目前共负债约60万元左右,贷款部分也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故该债务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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