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2021醉驾初犯免刑)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彭纪宁 通讯员 谭耀广 叶晓燕 钟绮敏8月30日,记者从江门蓬江法院获悉,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开平籍男子周某以侥幸心理害人,在醉驾取保候审期间竟然再次醉驾被查获,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1年1月8日中午,周某在蓬江区荷塘镇工地其住所喝酒,当天下午两时,周某的老板要求其送文件去蓬江区棠下镇,周某等公交车迟迟都未等到公交车到来,于是,他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并且饮酒后仍驾驶老板的二轮摩托车从蓬江区荷塘镇出发,沿江沙路往鹤山市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江沙路棠下镇***路段时发现不认识路,于是向棠下镇***门口站岗的民警问路,民警发现其身上有酒气于是将其抓获。经司法鉴定,周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6.42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交警大队立案侦查,同年2月5日,被告人周某被取保候审。

周某被取保候审未够20天,周某在吃饭期间喝酒,当天15时许,周某因要前往恩平市蒲桥工业区工作,明知自己还在取保候审期间,无驾驶资格并且饮酒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认为路程不远遂驾驶其本人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在行驶至G325线138KM200M路段被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赤坎中队民警示意靠边检查,并现场对被告人周某进行酒精浓度吹气测试。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30.64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江门蓬江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无驾驶资格先后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被提起公诉前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但被告人周某无驾驶资格,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且第二次犯罪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醉驾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2021醉驾初犯免刑)

法官提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被告人因酒驾被查获后仍然心存侥幸,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人民群众要以此为鉴,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做到酒后不驾车,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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