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滕久余,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电话……。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第三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责任认定,特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依法认定第三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未认定两车相撞停稳后,第三人移动重型半挂车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存在错误。****年**月**日**时许,申请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市……区……路交叉路口突然向左变更车道时,左侧车身撞上与在其左车道内同向正常行驶的第三人所驾驶******重型半挂车车头,申请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身体被撞倒在重型半挂车车头左前下方,致使申请人软组织受伤,未伤及筋骨。两车相撞停稳后,第三人明知申请人及二轮电动车被撞倒在重型半挂车车头左前下方,不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而是操纵重型半挂车向后倒车。就在向后倒车起步时,重型半挂车向前溜动将申请人右侧腓骨挤压骨折,造成二次受伤。
本次事故分为两部分事实,第一部分是申请人向左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第二部分是第三人在两车相撞停稳后,被申请人故意向后倒车破坏了事故原有现场。被申请人在事故认定中仅认定第一部分事实,未认定第二部分事实,明显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因两车相撞停稳后第三人不但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而是故意倒车破坏事故现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未认定第二部分故意倒车破坏事故现场的事实,仅依据第一部分事实,适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存在因第三人故意倒车破坏事故现场之行为,导致申请人二次受伤的严重情形,应当认定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简单直观的仅以第一部分事实为依据,错误的适用法律认定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望依法支持申请人之诉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21年5月28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