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码尚都国际中心A710
邮编:100020
电话:+8610 5870****
传真:+8610 5870****
负责律师: 曾军周
联系电话: 15501299201
电子信箱: 334757484@qq.com
鉴于:
甲方(指定***或***,下同)作为受让人,拟受让【****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为了使投资行为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
1.1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拟受让【****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 甲方同意乙方委派【曾军周】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 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3.1 根据甲方的任务书内容,对【****有限公司】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组织性文件、业务文件、重要协议与合同、融资文件、知识产权、员工关系、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等内容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1.3.2 根据甲方与【****有限公司】洽谈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结合中国法律法规,起草合同,并经甲方认可;
第二条 法律服务费用
2.1 因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甲方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用总额为¥15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2.2 法律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2.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7.5】万元;
2.2.2 甲方或其指定的人与****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7.5】万元。
2.3 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北京区域外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费用,由甲方预付,待有关业务完毕后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2.4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账 号: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号:020000340920119****
2.5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额律师服务费(15万元)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3.1 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 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6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4.1 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 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 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4 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
4.5 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5.1 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5.2 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5.3 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2.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的;
6.2.2 因乙方委派的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3.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
6.3.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6.3.3 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十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其应付费用。
7.2 如乙方律师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3 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电话送达。
9.2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9.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时止。
10.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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