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累犯如何辩护?
众所周知,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还要看它是否属于累犯,如果是累犯,那么在量刑方面就可能有所变化。
那么什么时候是累犯呢?两次入狱再次犯罪如何定罪?
案例
2020年11月8日,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执行逮捕。
在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尚辩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此前张某曾因犯罪两次入狱,此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结合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有效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0.12.1 批准逮捕
2021.1.27 第二次会见
2021.4.12 收到起诉书
2021.6.8 第四次会见
2020.11.8 刑事拘留
2020.12.15 第一次会见
2021.3.18 第三次会见
2021.6.7 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售卖的“权极安柠檬牡蛎粉”成分中添加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他达拉非”成分的情况下,仍使用互联网微信(微信昵称:暂停服务)聊天等方式对“权极安柠檬牡蛎粉”(固体饮料)进行交易销售。
被告人张某以每箱53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使用“张某某”的姓名通过申通等快递方式陆续将“权极安柠檬牡蛎粉”发售给陈某某等人,共计8箱,涉案销售总金额共计42400元。
案发后,张某将涉案微信号注销,并将三部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丢弃。
2020年11月9日,广东省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在陈某某处扣押涉案的“权极安柠檬牡蛎粉”样品进行了检验认定:样品中均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辩护要点
1
张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前后供述一致,系属坦白。张某自刑事拘留开始到庭审,一直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口供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3
张某检举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立功。本案中,张某揭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且刘某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张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条件,应当予以认定。
01累犯如何量刑
犯罪分子构成累犯的,对于第二次犯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该依据犯罪情节从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02一般累犯的特征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因此,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由此决定,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同时也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
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一般说来,未经刑罚的执行,是难以测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经得到改造,是否还会实施犯罪。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五年内。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回归社会的一定时期,是其重新适应社会的过渡时期,或者说是其重新犯罪的危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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