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曾系某网络公司员工,2020年5月7日向区人社局递交要求网络公司补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申请书,请求人社局责令网络公司补缴2004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李某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2年的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那么,李某要求网络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受2年时效限制吗?
【律师解答】
责令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是2年。该规定是针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时效,而并非是责令补缴社保的时效。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6条:“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法规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本案中,李某的投诉事项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因此,区人社局应支持李某要求网络公司补缴社保的请求。
综上所述,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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