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当事人并不必然因此获得物权,如借名人诉请法院要求将房产过户到本人或本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则须其本人或本人指定的第三人此时不在限购对象之列,且如房屋以按揭方式购买,尚有抵押贷款未获偿还,则法院考虑到判决须具可执行力,一般会在庭审中向原告确认其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能够一次性付清,得到肯定答复后,再判决原告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一次性向第三人银行付清贷款,银行和被告(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如其本人仍在限购之列,则法院一般释明原告变更诉请为解除协议返还房款及利息,否则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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