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最近天纵君(SKYLABS)注意到,因部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期冗长,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后久拖不决,这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效率,并成为了司法机关如期结案的瓶颈之一。因此在2019年11月,江苏省高院发布公告对54家涉及会计审计、工程造价、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法医临床等的鉴定机构停止委托。

其实无论是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产品质量鉴定也好,还是狭义的四大类司法鉴定也罢,对鉴定时限的要求都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其的时效规定主要如下:

产品质量鉴定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3、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4、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从以上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产品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处理期限是30个工作日。但是,在实际鉴定实践中,由于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等原因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45天,或者漫长点的到2个多月都是有可能的。

但如果鉴定机构的处理时间已经超过了60个工作日(30工作日+延长的30个工作日),在没有其他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就应属于涉嫌超时鉴定违规了。如有超时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进行投诉,如本文开头所述,法院会对超时鉴定的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鉴定工作要符合科学性(比如天纵鉴定就受理过一个特殊案件,其必须在冬季供暖环境下才能进行争议产品的质量鉴定工作,因此实际鉴定开展时间就要等到当年冬季后才能开展),因此当事人也不必太过着急,还是以鉴定机构实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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