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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