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27日,王某因一些琐事与同村的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0628元。2011年7月13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赔偿事宜。2013年8月13日,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主持调解,仍未能解决。2014年4月22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治疗费。
【分歧】
就该案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013年8月13日,李某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主张了要求王某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但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案中,2013年8月13日,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主持调解时,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该次调解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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