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于19**年*月*日在***地民政局(结婚证领取地)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双方从分居至今已经三年。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原被告婚后有一婚生女儿,现今8岁,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工作稳定,收入远高于被告,按照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以随其原告生活为宜。按照本地生活标准及收入水平,每月被告应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18岁。
综上,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已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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