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免租期合同”要怎么签,才能实现节税!
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 对外出租。
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 算租金。
以下是其中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
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该厂房财务核算 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出租条件为:第一年免租金, 第二年租金100万,第三年租金100万,合同三年一签。
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 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 第二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 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案例二:
房屋是“直接出租”还是“物业转租”,方式可控税!
嘉诚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处城市综合体, 总投资100亿,建成后对外出租预计年租金收入3000万元。
那么,对于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综合体项目,如何运营可以达到节税效果?
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 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 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 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案例三:
是“不动产”出租还是“仓储服务”,合同如何签订?可实现节税!
嘉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将 一间闲置的仓库对外出租(营改增之后房产), 双方约定不含税租金为5万元/月,承租方为小规 模纳税人,需要发票,但无法抵扣。
那么,从嘉诚公司的角度有什么办法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吗?
解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
1、仓库对外出租属于不动产租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2、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增值税适用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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