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某企业2018年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的规定,从具备资格的年度起往前推5年,也就是从2013年发生的亏损,亏损弥补期限为10年。假设该公司2013年亏损1000万元,则亏损弥补的最后期限为2023年;依此类推2014年亏损弥补的最后期限2024年。
案例4:甲公司2018年6月被丙公司吸收合并,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处理规定条件。假设甲公司合并前被合并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被合并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500万元,丙公司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0万元,丙公司以前年度没有可弥补的亏损。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5%。则被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为2000*5%=100万元。最终丙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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