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法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