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1年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后续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维护费) + 住宿费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其他:护理依赖、医疗依赖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农村户口居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依据(转城)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如证人证言)。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二、交通事故

01

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非绝对)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02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确定(注意座上人员、第三者、车主等身份转换)

交强险(12.2万,其中1万医疗赔偿限额,11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2000元财产限额)和商业第三者险(30、50、100万)

无责赔付限额(1.2万)

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赔付顺序: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04

多处伤残情形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05

责任划分:照顾非机动车(行人)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常见人身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1年人身损害最新赔偿标准)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侵权——绝对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对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相应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适当补偿责任(人道主义救济、鼓励见义勇为)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交通事故与一般人身损害有重要区别

四、工伤赔偿

赔偿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工伤赔偿-工伤伤残赔偿项目表

六、工伤赔偿-工亡赔偿

*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注:(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停工留薪及医疗期工资,五、六级伤残津贴,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基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深圳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7480元,7480*60%=4488元)

七、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认定机构:社保局

认定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交通肇事主责以上例外)

(七)其他

特殊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需要与工作有关?)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

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例外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工伤赔偿-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30天内,职工一年内提出)

2、工伤认定 (工伤申请15-60天)

3、申请延长医疗期 (出院小结医疗期后,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终结期内30天)

5、复查、复核 (15天复查 – 15天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6、提起劳动仲裁

九、工伤、人损、保险竞合

根据《深圳中院裁判指引》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

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人身损害赔偿中往往最容易产生纠纷,而当事人此时最好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此时您最好寻找专业的律师,帮您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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