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律师观点
本案中林某从意向订机、考察设备、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均是在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过第三人处了解情况后完成的,林某对涉案设备在第三人处的场地、人工进行熔喷布生产线的组装知情,2020年5月25日林某在《微信记录》中表达了因其单方违约而愿意赔偿损失的意思表示,因此林某在起诉状中以广州某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加工承揽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人而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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