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
一、存在以下行为的,有效期为两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第1条情节严重,或者存在以上多项失信行为,那么有效期延长一至三年。
二、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可以提前消除不良记录
1)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过激行为,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是2年,如果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有效期到了还可以再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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