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108条规定)

楚天都市报(记者王荣海)9月1日,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明确,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目前,建设施工已成为生产安全事故高发领域之一,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焦点。近几年来,我省先后发生了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襄阳市南漳县“11.20” 较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麻城“3.27”建筑坍塌事故等多起较大以上建筑施工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和质量保障,《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条例》规定,要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按照规定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定期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戒。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法108条规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为从业人员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另外,还细化了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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