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被法院受理,众多逾期票据的持票人开启了陌生的债权申报之路。那么在债权申报的过程中,各位债权人应当注意什么呢?
// 票友提问/// QUESTION
已经起诉债务人,案件法院还在审理中。这样的情况可以债权申报么?
在前两篇推文中我们跟各位票友讨论了两个在债权申报时应该注意的点。那么今天请各位票友跟随票研社的脚步,来看看未决诉讼债权申报的问题吧!
01 案件还在审理,可以债权申报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的规定,答案当然是肯定的,破产法在最大程度上给债权人保护自己权利提供了多种可能性。有些持票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洞察力,他们总是能在债务人出问题的第一时间就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当遇到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的案子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也不用过分担忧,因为即使尚未拿到判决书也依然可以先行到管理人处按照规定申报债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决诉讼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的时候也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最典型的是破产管理人一般对于未决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不予确认,需要等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确认债权。
破产法上的用词为可以申报,而非应当申报。这也是导致破产管理人会对未决诉讼的债权人债权申报不予确认的最大原因之一。
如果持票人有未决诉讼的债务人破产了,持票人就需要衡量一下,是将诉讼案件撤诉后直接去申报债权呢,还是先申报债权但在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等案件判决,两者取何者比较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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