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轻微伤案例(妨害公务袭警轻微伤判刑案例)

2020年4月一天晚上,袁某饮酒后无故在重庆市南川区一化妆品店内闹事。店员拨打110电话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刘某、钱某到现场处置警情。袁某对向其核实身份的民警刘某进行辱骂,接着袁某又冲到公路中间拦截车辆滋事,被民警刘某制止,袁某便殴打刘某头部,并咬伤其右手。后经鉴定,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4mg/100ml。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了对暴力袭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修改,正式增加袭警罪这一罪名。新修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支、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害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袭警罪规定了两档刑,大大加重了特殊情形袭警的处罚力度。

妨害公务罪轻微伤案例(妨害公务袭警轻微伤判刑案例)

因本案犯罪发生于2020年4月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量刑较之前加重,故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2021年3月1日前发生但在2021年3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办理的妨害公务犯罪仍然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刑法。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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