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百出的食品安全事故、触目惊心的山东非法疫苗事件、频频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以及上海踩踏事故、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山体滑坡事故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等。
这些事件的背后无不暴露出严重的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无一例外地隐藏着相关部门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
提起腐败,大家往往想到贪污受贿,而贪污受贿的cp档——渎职犯罪,却难以广为人知。事实上,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却要远远大于单纯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最常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一、滥用职权类
滥用职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2)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案例解析
某镇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A某负有督促和组织巡查、制作、拆除“两违”建设的工作职责。
A某多次收受违建者的好处,违反有关规定,明知存在违建行为而未严格依法制止,放纵违法建房,使违法建筑顺利建成,严重影响土地管理。
A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二、玩忽职守类
玩忽职守类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失职犯罪、“不作为”犯罪。
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擅离职守,离岗而不履行职责;(2)疏忽职守,在岗而不履行职责,是典型的不作为;(3)未尽职守,在岗而不完全履行职责。
案例解析
某地农业机械管理站站长B某,负有审批、管理国家专项农机补贴工作的职责。
B某在审核某公司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中,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查明某公司的虚构补贴申请事实,致使国家农机专项补贴损失重大。
B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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