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公司与安宁公司签订《硅煤合同》,主要内容为买卖硅煤的单价、总量,发货方式,计量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安宁实公司按约定向神木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神木公司收受价款后仅履行了部分发货义务且未开具发票。
安宁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解决方式,神木公司均消极应对,后委托律师准备诉至法院。
本所收案后,分析认为本案双方权利义务清楚,难点是神木公司消极的应付态度。
结合双方之间商业往来,了解到神木公司仍在经营中,如果冻结神木公司银行账户对其商业交易影响较大,故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神木销售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取得了与神木公司协商解决的有利条件。
最终,促成双方协商解决。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的案件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财产线索);
2.当事人身份信息;
3.民事起诉状(让审查法官更清晰了解本案案件事实,及为保全标的额提供支撑);
4.证据材料;
5.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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