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不能说的话是什么(离婚开庭的注意事项)

婚姻失败导致离婚的例子,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而有些人也因为离婚从恩爱的夫妻,变成了法庭对峙,而之所以会这样,不外乎婚姻财产的分割不均,以及对婚姻另一方要求赔偿才会如此,而这种离婚方式,我们通常会认为是起诉离婚,那么离婚诉讼开庭要注意哪些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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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要注意哪些内容,是什么?

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罗鹏程律师解答:

1、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离婚开庭不能说的话是什么(离婚开庭的注意事项)

2、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提前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

3、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避免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4、在庭审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遗漏要点。

5、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罗鹏程律师解析: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罗鹏程律师,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二十余年,自律师执业以来,秉承“热忱服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真诚服务,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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