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当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义务人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能有些权利人并不知道强制执行有期限或者一直与义务人协商而错过强制执行期限,对于超过强制执行期限,是否还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答案是肯定的,即使超过了2年的强制执行期限依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会大打折扣。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上面的法条理解是:第一,只要有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不管是否超过两年执行期限,依然会立案受理案件,启动执行程序;第二,如果法院向被告发送执行材料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期限已经超过两年的异议,法院会对执行异议审查;第三,法院审查认为确实已经超过两年,法院会不予执行,执行案件被撤销;第四、若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会继续执行。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识,作为中立方的法院并不能主动审查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只能是案件的另一方主动提出权利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法院才能审查。法律一方面保护了权利人,但是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义务人便获得了一项权利来对抗权利人,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所以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那些在权利上睡眠的人,而是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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