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咱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到底在《民法典》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青白江民政将选取《民法典》婚姻部分中较为重要的12大变化分三期进行解读,共分为“结婚”、“家庭关系”、“离婚”三大类内容,大家快来了解一下吧。

02 关于家庭关系

变化二: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增加共同承担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是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中,赋予双方权利的同时,明确增加了“共同承担”的义务

这样的修改旨在强化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以后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父或母一方独自抚养、教育子女的,其都可以依据本条要求另一方承担共同抚养、教育义务。

变化三: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方面是保障夫妻之间平等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稳定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的必要事项。一般而言,合理范围内的购物、衣食、娱乐、医疗、教育等必要支出,只需要夫妻一方同意即可。

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也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对该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变化四: 新增“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原婚姻法列举的五项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民法典明确新增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是对原来司法解释的肯定,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整合完善了原《婚姻法》的规定,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确定,对保障家庭财产权益起到重要作用。更符合现代生活多样性的实际情况。

变化五: 扩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次民法典除了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外,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将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变更表述为“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补偿”。针对这部分赔偿或补偿,将其明确规定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现行婚姻法第十八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误工费由于未被上述条款所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误工费也将归属于个人财产

变化六: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意思是,婚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民法典该条还规定了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况: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总的来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夫妻双方知情而且表示一起承担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在“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的认定上,是一个难点,需要依据每个家庭自身的经济水平来判断。比如说,如果家庭的日常消费水平较高,经常高档消费或者购买奢侈品,那么这方面的高消费也不必然属于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外,关于外债的承担问题。一方面,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外部债权人知晓约定,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另一方面,若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则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变化七:新增了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一般的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关系中,夫妻财产是共有关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无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处民法典增加了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是为了保护共同财产中无过错方的利益,避免家庭财产因一方不当行为而贬损;二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老人,如疾病需要救治的情况下,一方不同意进行给付费用,另一方可要求分割财产从而保障所赡养的老人得到应有的治疗。将这两条写进民法典中,既是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也是对社会美德发扬的保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 妻 关 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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