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静(化名)与张磊(化名)婚后生育一女果果,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果果与母亲王静一起生活,张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随着孩子的成长,花费逐渐增多,王静把孩子送到学费昂贵的私立幼儿园,并给孩子报了英语班、舞蹈班等兴趣班,因此她要求前夫张磊每月提高给付抚养费数额。但张磊表示,当时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双方经济差距较大,王静家境较好,自己家庭条件差,每月收入8000元左右,无法承担高昂的抚养费用,同时表示女儿可到普通公立幼儿园就学,但是王静坚决不同意。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静以果果的名义将张磊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学费、补习班、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共计1万元。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果果在私立幼儿园每年学费8万元,报英语补习班、舞蹈特长班分别花费2万元,而张磊的年总收入不到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他每月支付果果抚养费2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抚养费给付内容及方式
抚养费包括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随着人们对教育的日趋重视,教育费用占据很大的份额,甚至超过日常生活费支出。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来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
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每月、每季度、每年、一次性等方式来定期支付。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一般判决按月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给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双方本着最大程度有利于子女原则可协商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自愿负担较多费用,生活困难一方可适当少承担。
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从上述案例来看,张磊平均月总收入8000余元,法院按照其收入的比例确认每月抚养费为2500元。王静不得以私立幼儿园学费高为由要求张磊支付超过合理必要的抚养费用,但当张磊收入显著提高时,王静可以果果的名义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调高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截至子女十八周岁。超过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基于情感上的考虑通常会自愿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但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父母仍需履行抚养义务,一是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二是子女非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孩子先天性脑瘫生活无法自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孩子十八岁后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定,高校在读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相关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借助法律的制约来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促使青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得以立足。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教育费、生活费仍由父母承担。虽然父母仍将此视为自己的责任,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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