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己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5)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后果: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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