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因为感情问题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双方都不想要,这个问题该怎么进行处理呢?法院会怎么判孩子抚养权?接下来华律邀请张媛媛律师为您解答。
问题一:”离婚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张媛媛律师解答:
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会积极争取子女抚养权,也存在少数案件,一方或双方均不想要孩子。值得注意的是,若离婚案件中双方均不想要子女抚养权,不仅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更为我国法律所不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法院会怎么判孩子抚养权?”
张媛媛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该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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