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发挥刑罚的功能。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六节,对减刑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具体办理时候会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中罚金刑等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交付监狱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所以罚金不交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减刑,在判决已经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能够争取减刑是最理想的。
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78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78条,在修正案八的修改后,将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十年改为十三年,并对第50条被判处死缓的如累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的情况,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5年,死缓因重大立功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0年。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减刑的具体操作
根据刑法第79条和《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由执行机关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
监狱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监狱的减刑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减刑的减刑幅度和间隔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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